執法記錄儀集數碼攝像、數碼照相、對講送話器功能于一身,能夠對執法過程中進行動態、靜態的現場情況數字化記錄,目前市場中4G無線視頻傳輸的智能執法記錄儀的應用場景更加廣泛,普遍應用于公檢法領域、各種室內外檢測場所等需要實時溝通的場景。
智能執法記錄儀又稱現場執法影像記錄儀/警用執法記錄儀/現場執法記錄儀/單警執法視音頻記錄儀。使用中可以提供有效的記錄現場影像資料,供案件指揮、偵破和檢察機關取證。具有體積小,便于攜帶,待機時間長等功能。
常見情況下的現場執法記錄儀主要應用到電力、商檢、城管、環保、消防等眾多領域,并發揮出其獨有的優勢。執法記錄儀從技術手段上,規范了民警執法程序,提高了執法監督的力度,創造性的增強了民警執法效率,科學性的提升了現場執法警力,權威性的加強了執法機關領導對基層執法者督察的時效,極大提升了群眾對執法者的公信度,改善了執法環境。
一、使用范圍
對于以下現場執法活動,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1.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后處警;
2.當場盤問、檢查;
3.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
4.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
5.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
6.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
二、客觀原因無法使用的情形
(一)非現場執法、長途押解、秘密偵查(調查),但對人身、財產現場采取強制措施的除外;
(二)未攜帶執法儀,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開展現場執法的;
(三)因執法儀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損壞等客觀原因無法進行現場記錄的。
對于上述第(二)、(三)種情形的,可以利用手機、攝像機等設備進行記錄,無法記錄的,應當在24小時內制作工作記錄,說明理由,經所在單位領導審核后附卷備案。
三、使用基本流程
(一)檢查裝備。使用前,認真檢查,確保裝備無故障,電池電量和內存存儲空間充足,日期、時間等信息設定準確。
(二)正確佩戴。佩戴時,執法儀固定在警服肩章或佩戴扣上。在車、船等交通工具上需要記錄的,可使用交通工具上的記錄設備進行記錄;沒有記錄設備的,可將執法儀固定在交通工具前方能夠全面反映整體情況的位置進行記錄。如需重點拍攝,或車、船等交通工具無固定位置以及其他條件許可的,可手持執法儀記錄,確保記錄全面完整。
(三)規范使用。到達現場后,開啟執法儀記錄,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拍攝應覆蓋現場執法活動,并重點記錄執法現場環境,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采取措施情況等內容。在警力配備充足,現場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由專人負責拍攝。
(四)數據上傳。現場執法結束,返回單位后,24小時內上傳視音頻資料。
四、禁止行為
(一)應當記錄未記錄的;
(二)剪接、刪改、損毀、不按規定存儲視音頻資料的;
(三)擅自對外提供或者公開發布視音頻資料的。
(四)數據上傳。現場執法結束,返回單位后,24小時內上傳視音頻資料。
四、禁止行為
(一)應當記錄未記錄的;
(二)剪接、刪改、損毀、不按規定存儲視音頻資料的;
(三)擅自對外提供或者公開發布視音頻資料的。